轉發 經濟日報 社論:
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帶來了對高齡及身心障礙者的財產與生活品質保障的迫切需求。面對龐大的高齡人口和身障者群體,傳統的家庭結構和財產管理方式已難以應對新需求和挑戰。根據統計,台灣的高齡人口已超過400萬,身心障礙者亦超過120萬。然而,實際使用安養信託來管理財產的人數卻不足20萬人,顯示迫切需要全盤改進我們的現行信託制度。
過去的信託2.0希冀將信託機制從單一的財產管理轉變為更全面的照護和生活需求,但現行低落的普及率已無法跟上高齡人口的增長速度,主要原因包括現行法律制度的挑戰和信託財務誘因的不足:首先,現行法制上仍有不少挑戰,即便現行裁量信託能因應高齡化社會,貫徹委託人之意思以及需求做彈性調整,但是一旦涉及特留分制度或多層次受益人機制,實務上該如何處理仍有許多困難之處。再者,信託的財務誘因也十分缺乏,例如現行財政部安養信託結合留房養老,當房屋移轉給受託人(銀行)之後,民眾便無法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另要有普惠永續的信託制度也需要建立公益性質的專業意定監護人制度,受託人如果與意定監護人意見不一致,又該如何解決,現行實務處理皆不容易。
信託2.0的另一個主要障礙是,民眾對信託制度的認知不足。大多數人對信託的理解仍停留在財富管理的層面,而非將其視為高齡生活規劃的整體解決方案。根據調查,只有約15%的民眾了解安養信託,這種認知差距嚴重限制了信託制度的普及。此外,現有的信託機構非專責專營,在提供服務時往往缺乏足夠的動機,難以針對不同家庭的特定需求提供客製化的解決方案。因此,台灣應加速推動信託3.0,首要任務是在行政院層級建立一個跨部會工作小組,統籌金管會、財政部、法務部和衛福部等相關部門的資源,以共同推動信託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這將有助於快速響應社會的需求,並促進信託制度的有效實施和監督。我們也需要學習與借鏡日本在安養信託上的經驗,首先,日本信託具備財產管理的延續性,即使委託人喪失判斷能力或過世,信託目標和管理方針依然有效執行。其次,多層次受益人機制允許受益權跨代傳承,確保財產得以延續。第三,受託人裁量權則使受託人可依現況調整受益人,以滿足受益人長期需求。
邁向信託3.0,台灣需要著重法制改革,修訂現行的信託法規,建立更加靈活和適應性強的法律框架。從國際視角來看,數位資產信託也是必然之發展方向,像是瑞士或新加坡皆已在信託管理上實現了從實體資產到數位資產的全面接軌。建立健全的意定監護人制度和專業受託人認證體系,培養具備跨領域知識的信託專業人才,包括法律、財務、社會工作和醫療護理等方面的綜合能力。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預測,到2039年台灣將有三成是65歲以上的長者,這也意味著我們必須積極準備完善的信託制度,以應對即將到來的挑戰。信託3.0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人人可及、處處可用」的信託生態系統,使信託不再是富人的專利,而是成為每個家庭的基本金融工具和生活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普惠金融的理念需要政府、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和參與,期望未來能夠加速台灣信託制度朝向更全面、更具包容性的方向發展,真正實現普惠金融的正向力量,造福台灣社會的每一個家庭。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8/8579949